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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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积金贷款的相关说明
时间:2010-09-27     来源:       作者:

各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教职员工:

经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现将我校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名单予以公布,请各系(部)、各部门以系(部)、部门为单位,到财务处领取“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书(一式两份)”和“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抵押借款合同(一式四份)”。申请书与合同没有多余的,请大家仔细阅读和填写。填写相关信息时,涉及利率、年限等相关应由公积金办提供的数据时,先不填。各部门已发放填好的样本,请参照样本填写信息。

1、贷款额度:所购房屋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上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款总额的70%;所购房屋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的,最高贷款额度为房款总额的80%;二套房最高贷款额度为房款总额的50%。

2、贷款期限:从2011年到贷款人退休为最长年限(男60岁、女55岁)。

3、每月还贷额度:根据贷款额度、还款期限和家庭年收入由银行和公积金管理中心核算,月还款额度一般不超过家庭收入的40%。

4、贷款利率:五年以内年利率3.33%、五年以上年利率3.87%,遇中国人民银行利率调整,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

申请贷款人要认真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和借款合同,并按要求粘贴相关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单身证明、第一次交款收据、收入证明)。

5、提供两份加盖学校公章的购房协议复印件。

6、签订贷款合同时,夫妻双方必须到场,并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或离婚证原件。

7、申请书和合同填好后,以各系(部)、各部门为单位统一交到财务处,由十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后,通知申请贷款教职工在学校签订合同(丹江校区教职工可到十堰签订合同,也可在丹江校区签订合同),签订合同的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特别说明:

1、单身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办理。

2、收入证明在个人工资查询系统打印近三个月工资表或复印近三个月工资存折,到财务处盖章。

3、若仅因支取公积金未满一年,而此次没有通知办理公积金贷款手续的教职工,可将一年内已支取的公积金存入丹江口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后,再办理贷款。

4、其他有不良信用记录或已有贷款(含公积金贷款和商业贷款余额在15万元以上)的职工,不能再办理公积金贷款。

财务处

2010年9月27日

注:符合贷款条件职工名单详见各部门办公平台财务处所发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