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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具有上述所列情形之一时,由市创文指挥部或创文办下发督办通知,限期整改,整改达标的,予以销号。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根据情形,对直接责任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诫勉谈话、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依程序提请市委、市纪委予以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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